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校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银监局关于《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及各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贷款的组织、管理、协调等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途为学费及住宿费贷款的,其目的是帮助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并经天津市教委招标通过的商业银行,方有资格办理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还款等项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高职生)及研究生;贷款人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 我校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将主要通过勤工助学解决。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助学贷款账号,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年满18周岁且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生)学生及研究生。
第九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持有区、县、局三级民政部门开据的困难证明;
(四) 遵纪守法,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 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 符合学校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七) 诚实守信;
(八) 能够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及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年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及住宿费贷款。每学年的学费贷款额最多不超过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期限),视学生就业情况,在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学生上学期间全额由国家财政支出,毕业后不再享受贴息,全部自付。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费贷款一次申请,一次审批,逐年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始后10日内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经各系副书记审核签字后由所在系统一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手续合同,并按时报到所在系。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各系(院)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得到批准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一份存档,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逐年发放的办法。每年签订一次借据,确定本年度贷款发放额度。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院)对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备案,并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平时表现。对学习成绩差或平时表现极差的学生,学校将与银行协商停止发放贷款,银行有权立即向该生追偿所有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后管理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与借款人所在学校或就业单位进行联系,掌握借款人动态。贷款人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可停发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借款人工作变动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有权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时还贷款。学生毕业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未还清前,学校按银行要求将借款学生学位证和毕业证暂扣教务处。在还清贷款后,学生持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到学生工作部,经认定后学生工作部出具相关证明,学生凭证明到教务处领取学位证和毕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管理办法或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工作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
责任编辑:wangyuf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