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关于家庭
依据《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6]47号)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为规范管理、方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现阶段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生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我校在籍的天津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二)外省市具有县(区)、乡(街)、村三级证明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我校在籍学生;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如自然灾害、家中出现重症病人等)暂时出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以上学生均须出据完整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调查核实后,报学工部审核备案,方可确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获得资助。
第二条 已被批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工部、财务处核准名单后由学工部将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可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各系提供学生名单,经学工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新学年提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各系初审合格后报学工部复核,确定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上述学生暂予以注册,可参加正常选课、学习,但暂停或暂无学籍。待助学贷款批准后,学工部和财务处重新核准学生名单,并由学工部将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方可取得或恢复学籍。
第四条 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费注册(原则上住宿费不允许缓交)。
(一)申请缓交费注册截止时间到每年秋季学期末考试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二)申请缓交费注册的学生需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缓交费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经所在系调查核准后上报学工部,学工部审核后上报学校。
(三)申请缓交费注册学生被批准后,学工部将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分别报财务处和教务处,学生暂予以注册,可参加正常的选课、学习,但暂无学籍。
(四)申请办理缓交费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在学校开学后15天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条 欠费到期后,学生应主动到财务处交费。无特殊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的学生,视同于自动放弃注册资格,不能取得学籍。
第六条 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缓交费手续或欠费到期而未交费取消学籍者,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缓交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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